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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奥临近 北京知产法院:未经许可传播体育赛事片段构成侵权

新闻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01-30 12:02:39

距离2月4日北京冬奥会开幕还有7天。1月28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为提升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水平,该法院梳理总结了部分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情况,通过案例和法官指引,引导行业防范侵权风险。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介绍,该院审理的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案件具有被诉侵权主体较为集中、直播侵权行为较为突出、平台侵权责任认定较为复杂等特点。

具体而言,这类案件尤其集中在各网络视频平台及社交平台,通常表现为网络用户在各平台上发布相关体育赛事短视频,或者平台自行设置相关体育赛事的直播或转播视频链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显示,央视国际公司曾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就2016里约奥运会的部分赛事转播节目打起官司。据悉,央视国际公司经授权获得了2016年里约奥运会所有活动节目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宽带网络进行视频点播的权利及维权权利。

被诉的信息技术公司未经授权,在经营的手机软件提供了涉案赛事奥运女排决赛、男篮决赛等17场比赛的视频,总时长达590分钟,且均上传于比赛结束后1至2日内。针对这一行为,该公司辩称其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涉案赛事视频系网络用户上传。

法院审理认为,信息技术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网站具备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并在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或者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上传时间、上传信息等。

在信息技术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这构成对央视国际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信息技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知产法院梳理审理过的案件还发现,体育赛事播出的时效性决定了直播侵权行为通常在体育赛事举办的整个期间较为突出,加剧了权利人损失扩大的风险。

此外这类案件通常涉及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平台主观过错的认定、通知-删除规则中必要措施采取的及时性、其他合理措施采取的必要性,以及网络用户与著作权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等问题,审理较为复杂。

另一起典型案例显示,App运营方提供第三方网站体育赛事链接,方便用户观看赛事实时直播,也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认为,涉案网络科技公司将赛事展示于其App热门栏目,并在App开屏页中宣传世界杯比赛的相关内容。在无证据证明被链接网站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该网络科技公司应当知道被链接网站存在侵权的较大可能,但其仍然对被链接网站进行推荐和展示,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示,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中尤为重要的著作权权项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未经许可将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以短视频形式播出,构成著作权侵权。

即便是在自行制作的短视频中使用体育赛事节目的片段,也应满足构成合理使用的条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考虑四要素规则。具体包括,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示,根据以往司法实践的情况,未经许可传播体育赛事节目的片段难以满足上述条件,故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记者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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