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名称含有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吗?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商品类型、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否会误导公众、是否为正当使用等因素综合考量。
图书名称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前提是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出版单位需关注图书名称涉及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范围,若所涉商品类别与图书等印刷出版物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一般不易被认定为侵权。
法院在判定图书名称使用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时,往往会判断被诉图书名称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出版单位需要评估图书的封面、封底等装帧设计是否可能会突出性地使用图书名称中含有的他人注册商标,若在图书版式设计方面突出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使得该注册商标能够起到标识图书出版物来源的作用,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另外,误导公众也是判断侵权的重要因素。所谓误导公众,一般指图书名称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认为该图书出版物的来源与注册商标权人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若相关公众对图书出版物的来源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产生误认,这会作为法院认定侵权的重要依据。
注册商标作为一个符号,除了能够结合特定的商品标识该商品来源之外,还可能具有语言学上的其他含义。当图书名称使用注册商标仅是为了客观地描述作品的主题、内容、人物、情节、思想、受众、用途等特点,可以被认定为是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
因此,出版单位需要评估图书名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用意何在,是否为对作品内容、主题、思想、特点等的描述性使用,是否有脱离于商标性使用的正当理由。若有足够充分且合理正当的使用理由,那么结合不同的商品类别、非商标性使用方式等因素,被认定为侵权的风险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