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丹东振兴法院执行局“情法并用”,成功执结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不仅保障了原告胜诉权得以及时实现,还充分捍卫了著作人的智力成果,有力的保护知识产权这个“无形资产”。
原告本溪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未经原告及原著作人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情况下,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本案于2018年12月经市中院依法公开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利息等其他合理开支4000余元。此后一年多时间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履行判决义务,但被告方仍然无动于衷,以种种理由回避、推脱,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多次催收无果后,原告向市中院申请执行,中院将此案指定为本法院管辖。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干警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判,考虑到该案系知识产权案件,案件性质较为特殊,且一些群众对知识产权案件认识较为模糊,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因此干警决定以“释法说理”为前置手段,以强制执行为底线保障,本着善意执行理念,多做被告思想工作争取主动履行。
沟通中,干警在法律层面,告知被告从事文化传媒行业,理应更清楚文学著作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内,若侵犯这一权利,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然影响自身发展。情理上,讲清知识产权若不能得到有力保护,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产品均得不到合理估值,不仅会抑制生产、创新创造能力,而且会让“劣币驱逐良币”成为市场的显性规则,会对社会信用环境和基本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
虽然干警反复多次地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但被告始终置若罔闻,态度强硬拒不配合法院履行执行义务。面对这种情况,干警决定采取强制手段,对被告账户冻结的财产进行扣划,最终将4000余元执行款项一次性执结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