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是由Sun微系统公司推出的Java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语言(Java语言)和Java平台的总称。
与传统程序不同,Java推出之际就被作为一种开放的技术,全球数以万计的Java开发公司被要求所设计的Java软件必须相互兼容。“Java语言靠群体的力量而非公司的力量”是Sun的口号之一,并获得了广大软件开发商的认同。
2009年,甲骨文公司以74亿美元收购了Sun。
Java是整个计算机行业知名度最高的品牌之一并且已经十分成熟,是甲骨文公司有史以来所收购的最为重要的软件。 |
阿尔索普判决认为,谷歌所复制的Java API并不受版权保护,所有人都可免费使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看法,判决甲骨文胜诉,并责令初审法院恢复陪审团对谷歌对37个Java API侵权的认定。
欧玛利写道:“我们发现初审地区法院未能在什么能享受版权保护这一门槛问题(这是最低门槛)以及构成侵权活动的行为的范围之间进行妥善区分。”
审理此案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一致要求由阿尔索普对谷歌的行为是否应根据合理使用受到保护进行继续审理。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程序员依然可以编写互用性程序,但是在涉及哪些是可被允许的问题上必须要让律师更多介入,圣克拉拉大学法学院教授埃里克.高德曼说道。
“律师费将相当昂贵,且律师并不会给出可以或不可以这样明确的回答,而且这会使所有人都面临压力。”
我国采用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虽能够保护软件作品的形式,却不能保护其创意本身。
美国从1992年起,对于计算机(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给予专利保护的政策逐渐成熟,对软件专利开始给予扩大保护。
一般情况下,美国法院认定,一个发明若能产生实际有用的效果,即可成为专利标的,不论其是否包含有数学演绎法、是否与硬件相结合、是否为商业方法。
因此,1995年4月26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布包含在有形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关于可专利性的要求,而后在1996年3月29日正式实施《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的审查基准》。 |
谷歌曾辩称,软件只应受到专利而非版权的保护。然而欧玛利写道,联邦巡回法院有义务尊重对软件的版权保护,“除非最高法院或国会告诉我们不要这样做”。
甲骨文公司法律总顾问多利安.戴利将此次判决称为“依赖版权保护促进创新”的行业的“胜利”。而谷歌则表示这设立了一个“有损计算机科学和软件发展的判决先例”,之后谷歌提请美国最高法院听审该案。
谷歌在抗辩中表示,当开发安卓系统时除了复制部分Java别无选择,因为现在Java非常流行并且程序员需要熟悉的API来编写Java程序。这种“功能性”的代码是不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
甲骨文请求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谷歌对其安卓版权案的上诉。在2014年12月8日提交的一份诉状移送令请愿书中,甲骨文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谷歌侵犯其计算机源代码的判决不能被推翻。
甲骨文在法庭文件中写道:“如果该搜索引擎公司成功上诉到最高法院,将放缓软件行业的创新和投资,并延缓后代软件的研发。”如果其代码失去版权保护将会摧毁整个软件产业。
它评论称:“谷歌的论调——代码因为非常流行便失去了所有的版权保护并且谷歌也希望安卓变得流行,这与计算机代码无关。”
“在软件行业,版权保护是创新的核心……没有强大的版权保护,软件开发商将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给开发新的软件和继续创新造成很大的阻碍。”
甲骨文表示谷歌的侵权行为好似剽窃了一部著名小说每段文字的第一句、章节以及小标题,然后套用剩下的部分。
对此,科学界(包括教授和工程师)提交了法庭之友简报,指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的决定是对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先例的“一个戏剧性且令人不安的偏离”。
简报中写道:“如果程序员可以在不需要获得昂贵的许可或面临诉讼的前提下自由地使用任何接口,他们可以创建接口的原创者没有设想或资源的兼容软件。仅仅是写一个兼容程序的行为可能会涉及到潜在的保护版权的法律责任,可能会阻碍技术创新。”
但甲骨文争论道,如果法院接受上诉决定将会导致谷歌继续猖狂下去。
“巡回上诉法院只是认为上千行的原创并极富创意的源代码符合版权保护。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曾被称为‘API’、‘接口’或‘数据文件格式’的内容都要受版权保护。它们中的许多都不具有足够的原创性。”